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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裁判所关于冗长演讲使用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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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冗长演说的诸多条例,或许你某天也能用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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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裁判所关于冗长演讲使用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
第一条 在立/法辩论阶段,对议案本体持有疑义,尚无法得出结论的基金会联合委员会成员,有权向会议主/席提请公开辩论请求,主/席应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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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在六十日期限内,符合立法辩论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前提下,双方拥有申请无限次辩论及放弃辩论的权利。
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主动终止演讲,将被视为流程上的辩论弃权,即刻进入正式投票表决程序。另一方如若申请继续辩论,最高裁判所将认定辩论程序继续进行,直到该方申请投票表决程序或弃权。
第十四条 超出六十日期限而未得出结论的法案,最高裁判所可以认定为废案,五年内不得进入立/法程序。
第十五条 辩论开始十日后,允许任何一方申请进入投票表决流程,根据在场投票结果裁定是否正式结束辩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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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冗长演讲为解决争议而设,属特殊立lifa法程序。在此程序中的议案,需在正式投票表决中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才允予成立。与此不符的议案,最高裁判所可以认定为废案。
评论(1)
六娃 楼主
2023年06月08日 23:17 来自黑龙江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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